荣成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申办人办理各类审批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办理
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报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做到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即办件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输入即办件数据库。
二、承诺件
(一)承诺件的认定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勘查的申办事项为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办理
承诺件实行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部门窗口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部门窗口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承诺件数据库,并向申办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2、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等。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对即将到承诺期的承诺事项,中心业务协调科应及时进行催办。
4、承诺件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输入承诺件数据库。
5、申办人在承诺时限过后,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领取批件。对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承诺件,申办人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联办件
(一)联办件的认定
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核批准的审批事项为联办件。
(二)联办件的办理
联办件实行联合办理制。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一门受理。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向申办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书》,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申办人在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填写审批表格,暂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其相关审批表格由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代为发放,并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书》后,以抄告单的形式抄告协办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并将受理的审批事项及时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3、同步审批。协办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返回《并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对需转报威海市级及以上审批的事项,相关协办部门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上报,并将转报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限抄告主办部门,及时将项目输入本部门数据库。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勘查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协办部门按要求派人参加。
4、限时办结。相关协办部门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或转报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告知申办人,并将抄告单回执返回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对需要补充或整改的应提出补充或整改要求。申办人做出补充或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对承诺时限内的联办事项有催办的责任。
凡相关协办部门对联办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的,该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或同意,由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办理,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成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
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综合相关协办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输入联办件数据库。审批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联办件的具体办理程序,按《荣成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荣成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荣成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和《荣成市一般并联审批项目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牵头或主办部门。
(1)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分别由市计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牵头;
(2)外商投资项目联办件由市外经贸局牵头;
(3)企业登记注册联办件由市工商局牵头;
(4)其他需要多个部门联办的一般并联审批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责任部门为主办部门,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指定主办部门受理。
2、牵头部门和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的责任
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审批结果的反馈。
3、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项目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提出,中心管理办公室主持召开;
(2)相关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指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和经办人员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
(3)联审会需要现场勘查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业务协调科组织集体勘查;
(4)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形成联审会议《会议记要》,与会人员签署意见后备案。凡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部门(窗口)必须执行。
四、上报件
(一)上报件的认定
凡需相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转报上级批准的事项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办理
上报件实行无偿代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申办人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件后,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申办人凭《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
(三)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上报件数据库,并向申办人出具《上报件通知书》;
2、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三天向当事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出合理解释;
3、上报件在我市初审阶段的办理流程,可根据项目情况分别按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补办件的步骤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我市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相应并联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审查;
4、上报件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输入上报件数据库。
五、补办件
(一)补办件的认定
申办人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事项为补办件。
(二)补办件的办理
补办件实行补充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相关部门窗口审查;
3、部门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补办件的管理
1、申办人申报材料不全,受理窗口应向申办人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办的事项,并将需补办的事项及时输入补办件数据库;
2、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件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恢复。
六、退回件
(一)退回件的认定
对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为退回件。
(二)退回件的办理
退回件实行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申办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向申办人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如项目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并向申办人出具《退回件通知书》。
(三)退回件的管理
1、申办人提出申请后,属退回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理由和依据,向申办人出具《退回件通知书》,退回申报材料,并输入退回件数据库;
2、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办公室业务协调科申请复核,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业务协调科会同有关部门复查核定。
七、各部门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办结时限。
八、本办法由荣成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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